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道路货物运输疫情管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人:中国镁质材料网
- 发布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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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我省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阶段,组织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和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坚决防止疫情通过道路货物运输渠道传播扩散,是对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考验。3月24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道路货物运输疫情管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六严两保”的具体要求。
六严:
1、 严格执行地方防指管控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企业、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所在地疫情防控、封控、管控规范要求,全面加强自有公营车辆、承包车辆、挂靠货车及所聘用驾驶员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挂而不管。货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运营相关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报备、接受疫情防控检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需要就地停运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营,并妥善处置所运货物。一旦进出或者途径高、中风险地区要第一时间按要求进行报备,并严格按照当地防指有关要求处理。
2、严格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要求。
各地要立即组织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所聘用驾驶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进一步健全完善驾驶员档案信息台账,建立畅通有效的驾驶员联络信息渠道(电话、微信)等,确保信息沟通有效。严格执行当地核酸检测频次要求,离开中、高风险地区需持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未按要求接种疫苗的驾驶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3、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新修订颁布了《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各地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督促指导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广大驾驶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指南要求,确保口罩佩戴、消毒洗手、核酸检测、固定岗位、禁止交叉作业、运输装备消毒、信息登记等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感染和传播风险。
4、严肃追究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疫情防控管理,因经营者疫情防控责任履行不到位而引发车辆、驾驶员传播扩散疫情时,严肃追究当事车辆驾驶员责任,同时依法追究经营者管理责任。对刻意隐瞒进出中、高风险地区行程信息的驾驶员,一经发现,按照失信处理,将纳入信誉考核和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各市要组织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加强本辖区个体货车驾驶员管理,充分利用内部资源,积极整合外部资源,多措并举有效掌握个体货车驾驶员动态,及时传达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和疫情防控措施。
5、严厉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除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综合惩戒措施,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依法给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相关驾驶员的信誉考核扣分或者不合格以及限制一定期限内增加新车、扩大规模等处理。对于违反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规定的,要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要求,吊销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资格证件,根据企业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比例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违法行为当事驾驶员、原号牌车辆和法定代表人新的经营许可证件。
6、严肃曝光疫情防控反面典型案例。
各地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从严查处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问题,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百吨王”等违法行为,一律坚决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曝光。对于各地防指等有关部门通报的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两保:
1、确保道路货物运输应急保障有力。
各市要按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紧密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实际,进一步优化组织领导体系、指挥调度体系、保障实施体系,对参运企业、车辆、驾驶员进行再确认核实、再登记落实,对车型数量再优化丰富,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再排查登记,确保一旦有应急运输需求,能够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2、确保道路货物运输生产安全。
当前,道路货物运输生产任务随着重大项目陆续开工越来越繁重,与疫情防控任务叠加,往往是道路交通事故易发期。要着力强化重点领域监管,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查找安全生产漏洞和不足,督促经营者加大对所属车辆轮胎、转向、制动等关键部件总成日常检查力度,严禁车辆“带病”运行,突出整治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等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规运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