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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改延期 利益分配争议大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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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计划列入2009年立法规划的《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最终被列到了“人大今后五年立法计划”当中。
  国土资源部矿法修改小组组长、矿产资源储量司司长贾其海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形成的《矿产资源法(修改草稿)》已是第9稿,但是仍不是最后定稿,经过部委征求意见后,还会修改。至于何时能递交人大,贾其海也表示目前时间表难定。
  争议矿产资源的物权属性
  矿产法上次修改是在1996年,本轮修改启动于2003年,而本轮修改的主要原因就是《物权法》的实施,原本立足于国有属性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需要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曾建议,矿法修改要强化矿产资源的私权属性,实现矿业权的市场化运作,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强调了其资源性,而忽视了其财产性,也无法形成“矿业”市场的概念。
  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集了参与修法的高校专家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同时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委的人员,在国土资源部召开了矿法修改草稿的座谈会。
  一位参与修法的专家表示,这次很多不同部门和高校的人参加,但是一致肯定了矿法修改草稿。这次矿法修改草稿的典型特点是很全面,有11章94条,内容涵盖了矿产资源储备、矿山环境补偿修复、矿产税费管理、矿权改革等全部内容。
  然而,参与各方对本次矿法修改意见草稿仍持有不同意见,而且不同意见全部集中在前几次论证会上的“老生常谈”的问题。
  例如,对矿权属性的界定问题,很多专家主张这次矿法修改要体现《物权法》的财产属性,将探矿权和采矿权视作用益权,这样可以深化矿业市场化改革,实现矿业的持续发展。
  而就是这一条,正是矿法修改中争论最多的一处。中国矿联地勘协会会长邢新田对本报记者说,应该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有不同的属性,探矿权不能像采矿权一样作为财产出让。
  “尤其是对矿权改革上,不能只考虑招拍挂,也要考虑多元化矿权出让方式,”邢新田说,将探矿权作为财产权范围内,实行有偿出让,并且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会造成矿权出让价高者得,进而会造成“跑马圈地”等情况。
  利益分配争议
  上述参与修法的专家对记者表示,矿法修改进程一再推迟的主要原因仍是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争议。例如,上述的矿业权属性之争,实际上仍是围绕着矿业资源收益分配的国有和民营之间分配比例的争议。
  除此之外,涉及到矿业利益的分配规则调整,都是这次矿法修改的争议重点。由于矿法修改不仅涉及国土资源部,还牵涉财政部、发改委等众多部门。因此,矿业权益在部委之间的分配也是争论的重点。
  据悉,有参与修法人士建议将探矿权、采矿权等众多矿业收费合并为资源税等税金来征收,由财政部负责。
  而国土资源部就此强调,矿产资源税费收入作为一种资源管理税费,应该坚持由主管部门征收管理的做法。
  贾其海对记者表示,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的调整原则坚持有二:其一是征收标准要逐步调高,体现矿产资源的稀缺属性,同时要实行浮动的征收标准,让矿产资源税费征收随着资源状况调整;二是矿产资源税费分配上应该更向地方倾斜。
  目前,矿产资源税和补偿费每年收入达400亿元,而目前分成比例是矿产资源价款中央与地方是二八分成;矿产资源费则是五五分成,少数民族地区则是四六分成。
  贾其海此前向记者表示,财政部已经和国土资源部达成一致,同意将矿产资源税费分配上侧重给地方政府。
  但是,令国土资源部担忧的是,此前地方在收取的矿产资源税费中,真正用于矿山环境恢复和矿产资源保护的却很少,大部分都被地方政府用来做城市建设。
  “今后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税费分配上应该以矿山资源环境恢复和安置矿山工人为主。”贾其海说。
  但是,本次矿法修改草稿中,并没有详细规定矿产资源税费的分成比例,也没有规定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方式。
  对此,贾其海表示,矿法修改是大原则上的修改,不会出台这么详细的分成规定。而参与修法的张彦英也表示,目前矿法修改草稿中没有改变原来对矿产资源税费的提法和分成原则,仍旧坚持了原来的提法。
  据悉,国土资源部为加快矿法修法,还专门成立了“两法办”来专门负责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如今,土地管理法进入了全国人大今年修法计划,而矿产资源法却改为5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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