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镁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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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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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五个行业的重大变动情形,规定了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发生何种变动情形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继2015年发布火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15〕52号文件)、2018年发布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2018〕6号文件)后,本次《通知》的发布旨在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解决当前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内容界定缺乏量化指标、环境管理尺度难以统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规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管理,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并配合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为保持管理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本《通知》在重大变动的界定原则上与环办〔2015〕52号文件、环办环评〔2018〕6号文件相同,依法将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化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界定为重大变动。一是建设项目原辅料种类、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动,导致新增污染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属于重大变动。二是建设项目规模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利环境影响加重。三是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引起的环境敏感目标、评价范围、防护距离范围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四是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变动、间接排放调整为直接排放、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弱化)界定为重大变动。清单进一步强化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排污许可管理的主要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纳入环评重大变动情形。
本次发布的五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突出了不同行业工艺及产排污特征差异,增强了重大变动判别的可操作性。
其中,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增加对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金红石为原料生产海绵钛项目的管控,严格镁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要求,同时明确海绵钛氯化炉和镁电解槽等设施及对应排放口、燃料变化、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及处置方式的重大变动情形。
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或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镁冶炼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4.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种类或性质)变化或燃料由外供变为自产,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3、HJ 935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